「通識課程」與「溝通表達與職涯發展課程」注意事項
一、
凡105學年度已在學或新入學之學士班學生,應修習通識課程15學分。轉學生、降級轉系學生,應依轉入年級學生之入學學年度為標準。入學之當年度第一學期即辦理休學者,應依其復學學年度為標準。
二、
通識課程分為「文學與藝術 (A1)」、「歷史思維 (A2)」、「世界文明 (A3)」、「哲學與道德思考 (A4)」、「公民意識與社會分析 (A5)」、「數學數位與量化分析 (A6)」、「物質科學 (A7)」、「生命科學 (A8)」等八大領域。學生應依據共同教育中心公佈之「各院系指定學生應修習通識課程領域一覽表」,修習其就讀學系指定領域之通識課程。滿足3個指定領域,其餘不受指定領域限制。
三、
國際學生不受前項指定領域之限制。
四、
通識課程如兼跨二個領域,得選擇計入其中任一領域。
五、
大一國文可與通識課程A1~A4等4個領域中任一領域相互充抵,至多3學分。
六、
106學年度起,「大一國文」調整為「大學國文」,分為「大學國文一」與「大學國文二」,各自獨立,學生應至少修習1門大學國文;修習2門大學國文可充抵通識課程A1~A4等4個領域中任一領域,至多3學分。僑生、國際學生應依本校「僑生、國際學生大學國文輔導辦法」修習。
學生在大學國文與通識之修習方案有二:
(一) 6學分大學國文+12學分通識 (2個指定領域);
(二) 3學分大學國文+15學分通識 (3個指定領域)。
七、
經共同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核准並公布之專業基礎科目,可採計為通識學分 (詳共同教育中心網頁的課程資訊)。
八、可修習「溝通表達與職涯發展課程」以計入通識學分,至多6學分。
九、
經認可為兼充通識課程或「溝通表達與職涯發展課程」之一般課程,或可採計為通識學分之專業基礎科目,若為該學生畢業學系之必修課程,或為其畢業學系所開授之課程,不得採計為通識學分。
十、
超修或不可採計之通識課程或「溝通表達與職涯發展課程」,採計為一般選修。惟若學生畢業之學系有其他規定,從其規定。